▲長榮罷工現場。(圖/記者范綱儀攝)
記者陳涵茵/採訪報導
長榮罷工行動持續延燒,不少公眾人物紛紛跳出來表態,作家苦苓日前更在臉書發文6大批評以《本日最公道》為題為空服員罷工發聲,底下正反意見吵成一團。開南大學空運管理系副教授盧衍良則以學者角度分析此次罷工行動,點出此次長榮罷工具指標性,將成為未來勞權運動借鏡省思的教材。
訴求一、日支費(外站津貼)應調高為每小時新台幣150元,非會員不得比照適用
工會訴求日支費是薪資的一部分,但長久以來並未繳稅,近期工會提出比照政府機關的方案,卻引用法規錯誤也計算錯誤。日支費的精神應該是差旅性質,包括住宿、餐食與一般雜支,是在外站的生活必要需求而不是物質享受,因此,給予的要件應該是建立在其必要性的基礎上。
目前長榮航空每日提供新台幣2160元,即使沒有過夜的航班也有日支費,但因為長榮已經提供住宿、早餐與交通接駁,真正需要用到生活所需的就是2160元吃兩餐,如果再考慮到未停留的航班也有日支費,很明顯的日支費已經遠高於生活必需,甚至高於工會所對照的政府官員。日支費不用課稅,因此不能與薪資混為一談,加上勞動部對於薪資有諸多法令解釋,也因此,倘若變相以日支費作為免稅的薪資並不合理。
訴求二、東京、北京、金邊、胡志明、哈爾濱、瀋陽、呼和浩特等9條航線改為過夜班
工會要求九條航線改為過夜航班,實際上民航運作應參照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的規範來走,但因為法律位階之故,目前受制於勞基法工時規定,導致籠統的勞基法框住嚴謹且鉅細靡遺的AOR形成矛盾。實際上,空服在客艙的作業並非全部航行時間,加上AOR已有規範勤務後的休息時間,是否空服組員都如實休息,無利用外站過夜從事休息以外活動,也應先行釐清,工會應清楚提出對案討論。
目前我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與勞基法的衝突,因法律位階關係,形成比較籠統的法規框住比較嚴謹的專業法規,也造成我國航空運輸作業上的不便。事實上,日本、韓國、新加坡、德國或其他國家對於航空專業法規都是採取接受的態度。
▲桃園市空服員工會監事曲佳雲針對協商作說明,並表示27日將向長榮航空提出新8大訴求。(圖/ETtoday攝影中心)
訴求三、開放本會參與會員的人評會等懲處機制,並有發言及表決權
開放工會參與人評會部份,人事評議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參與其中的必要性工會必須有合理論述。況且,依長榮現有規定,涉及到偷竊機上用酒、值勤前飲酒、其他偷竊或涉及刑事之行為,且有達到「過」級以上的懲處,才會進到人評會審議,工會訴求是否有藉機護航之嫌,應予說明論述。
訴求四、開放勞工參與公司治理,提供經營必要資訊
增設勞工董事涉及公司治理,民間公司目前沒有法源依據,沒有持股的情況下擔任董事且參與董事會議事,此法有違民間公司股東之所託,並不恰當。
訴求五、國定假日出勤應給付兩倍工資
國定假日雙倍薪部分,組員依照各自班表派遣,如果國定假日採雙倍薪支付,基於公平原則,平常無上班日其底薪是否也應不支薪計算。因工會並無論述,應予說明釋疑。
訴求六、各航班派遣外籍組員不應超過2人
外籍組員派遣每班不能超過2名,外籍組員主要是針對特定航線的需求而定,著眼於提供特定航線旅客的服務供應,倘若熟稔特定語言的外籍空服員不足,直接影響的是服務品質,工會的訴求應有合理的分析論述,才能知悉是否恰當。
訴求七、給予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會務公假
幹部開會應有會務假部份,此議題涉及公司相關人士給假規定,長榮已有對案,但工會並無論述,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而工會集會活動是否如實辦理也應有所對案約束,以免假會議之名行曠職之實。
訴求八、變更空服員現有勞動條件與工作規則應事先與本會協商
勞動條件跟工作規則變更,須經過工會同意,牽涉公司治理,應由兩方協商,就細節項目擬定規範。
除了點出工會8大訴求論述漏洞外,提到外界爭論不休的「罷工預告期」,盧衍良則表示罷工要有預告期,建議是10~14天為宜。台灣因為地理條件,對外交通高度仰賴航空,罷工一旦發動,對於資方都會造成衝擊,不會因有無罷工預告而改變,但對旅客的影響卻很強烈,除了行程變更以外,也可能導致國人在國外流離失所,甚至因簽證問題而逾期居留。勞資問題應回歸勞資雙方處理,不特定第三方不應該被捲入,交通部日前的應變作為也是為了保障旅客端的權益,不應被工會毫無事實根據的指責為打壓罷工。
▲盧衍良認為勞權爭取不該濫用勞權意識。(圖/記者范綱儀攝)
盧衍良最後也提到,勞權爭取合情合理,但不應該濫用勞權意識,任何的訴求都必須要兼具法、理、情,三個層次來思考,優先訴之以法,再來說之以理,最後才是動之以情。如果法律層面本身就有爭議,後續的情理已經沒有討論空間。
且認為工會會員眾多,理應有各方能力者可以共同會商提出相關研究分析論述,然本次工會除了訴求本身的標題外,並無任何具體分析評估或探討報告等說帖,僅先動之以情,用情感訴求爭取勞工權益,卻毫無考量龐大數十萬旅客的需求,固無法獲得外界認同,他也建議應該公開歷次協商的紀錄,誰是誰非由社會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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