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訂房 業者收取訂金不可超過總房價3成


▲10月起,個別旅客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訂房時,業者收取訂金不得超過房費的3成。(圖/記者游琁如攝)

旅遊中心/綜合報導

許多旅宿業者常要求支付3成至全額房費當作訂金,若取消訂房則沒收訂金,因此常引發消費糾紛。交通部日前公告,10月起,個別旅客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訂房時,業者收取訂金不得超過房費的3成。

交通部8月1日公告「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收取住宿訂金不可超過總房價3成,一般日及連假均適用;旅客若因故解除契約,依照通知時間退還一定比例訂金,14天前訂金全額退費,10至13天前退7成,7至9天前退一半,前1日可退2成,當日則不退。

另外,定型化契約也規定業者要詳列包括是否提供盥洗用具、早中晚餐、有無機場或車站接送,房間內有沒有無線網路等相關資訊。

旅宿業者若違規,主管機關可令其改善並可依「消保法」修正草案,連續開罰2萬至20萬元。不過,新增罰則條文目前仍在立院審查中,如果新規定在10月上路後,屆時法案仍未通過,交通部表示,短期內罰不到,只能勸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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