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自9月10日起調整退票規定。(圖/記者陳姿吟攝)
記者陳睿中/綜合報導
為使團體旅客提早確認行程,避免於臨近開車時退票,造成座位虛糜,台鐵局自2015年9月10日起調整團體票訂票及退票手續費規定。旅客預訂團體票後必須於5日內(含訂票當日)至車站付款取票,逾期未取車票將取消預約於次日重新釋出,同時取消「4日內先繳2成預約金,再於10日內繳付尾款取票」之原規定。
團體票退票一律調整為依退票日期分階段收取不同額度退票手續費,以防止不良訂票行為,影響座位運用。
1.距乘車日(含當日) 1~7日,按票價40%收取退票手續費。
2.距乘車日(含當日) 8~21日,按票價30%收取退票手續費。
3.距乘車日(含當日)22日以上,按票價20%收取退票手續費。
▼台鐵局「新版」團體票訂票及退票手續費規定。(圖/取自台鐵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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