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拍神器因為規格不符合飛安規定,因此需要存放於托運行李之中。(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陳睿中/專題報導
出國旅遊搭乘飛機,最重要的就是「安全」。為了維護飛安,從機場附近的燈光、鴿舍,一直到旅客的攜帶物品、搭乘飛機時的行為,通通都是不可忽視的重要細節。因此旅客在出國之前,勢必要針對自己的手提行李、托運行李再三檢查,否則都很有可能影響到自身與他人的飛航安全。
其實除了刀械槍砲等明文規定的物品之外,許多日常生活當中的小物件,往往也是最容易疏忽的飛安違禁品。
2015年度飛安宣導大會上,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分隊長詹益榮所領軍的7名飛安大使團,也親自為《ETtoday新聞雲》的讀者提醒與介紹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飛安違禁品,讓旅客更能了解哪些東西不能帶上飛機、哪些東西只能托運。
1. 行動電源/備用鋰電池:只能隨身登機,不得托運
隨著3C用品發展,行動電源可說是最常出現的飛安違禁品。為了避免行動電源在貨艙內短路引發火災,因此行動電源僅能隨身登機。民眾在機場櫃檯劃位時,地勤組員也都會主動告知。若是在通過X光機檢查時發現行動電源,旅客也會被要求取出後才能登機。另外數位相機等備用電池,也需要利用電池保護盒、電極上貼上絕緣膠帶等方式保護。(特殊功能的鋰電池有登機需求,需另向航空公司登記)
▲行動電源是最常發現的托運行李違禁品。(圖/記者洪聖壹攝)
2. 自拍神器:不得隨身登機,需托運
只要拉長就可以取得最佳拍照角度的自拍神器,因為屬於長度超過25公分、管徑超過1公分的棍棒工具,因此不得隨身攜帶。另外大型的相機腳架,也需放置於托運行李之中。
3. 鉛酸電池:不得隨身登機,不得托運
充電式手電筒、充電式電蚊拍常用的鉛酸電池,因內部結構問題,所以禁止登機。詹益榮表示,鉛酸電池在X光機下無所遁形,所以旅客請勿攜帶登機。若是有醫療需求的乘客,也需向航空公司登記申請登機。
4. 打火機:限款式可隨身登機,不得托運
依照台灣規定,旅客僅限隨身攜帶1個打火機登機,不得托運,同時也禁止攜帶防風型打火機、打火機油登機。另外旅客也需注意各地機場規定差異,中國機場就禁止攜帶與托運打火機。
▲台灣旅客可攜帶一個非防風款的打火機隨身登機。(圖/取自東森新聞)
5. 雨傘:視款式可隨身登機,可托運
雨傘由於骨架結構強度較低,因此可以隨身攜帶登機。但是詹益榮提醒旅客,許多觀光景點販售的雨傘常會有武士刀、機關槍等誇張造型,該類型雨傘則需視情況托運以避免造成困擾與危害安全。
6. 羽毛球拍:可隨身登機,可托運
若是棒球棒、高爾夫球桿、釣魚桿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的運動用品,依規定是無法攜帶登機;但若是羽毛球拍等器材,在符合航空公司規定下則可隨身登機。
7. 鉛筆盒:內容物符合規定可隨身登機,可托運
在暑假期間,闔家出遊的旅客最常發生的違禁品之一就是「鉛筆盒」。雖然鉛筆盒本身並非危險物品,但因為常常把小朋友背包的鉛筆盒打開以後,裡面置有美工刀、剪刀、圓規等危安物品,令人心驚膽跳。因此飛安大使團也呼籲家長,除了自我檢查之外,出門前勢必要協助孩童檢查隨身用品,以免影響飛航安全。
▲由空服員、航警與移民署成員所組成的飛安大使團。(圖/記者陳睿中攝)
飛安大使團表示,影響飛行安全的用品可區分為「危安」與「危險」兩大類別。例如剪刀本身是文具,但若經不當人士操作就會具有危險性,便稱為「危安物品」。另外汽油在高空中有易燃危險,故稱為「危險物品」。
因此,為了維護全體人員的飛航安全,航警局對於違禁品的管制也需做到滴水不漏。除了透過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所規定的禁止攜帶上機及限制物品,以及常見的飛安違禁品提醒之外,更希望旅客自我要求,切勿抱持著僥倖心態,才能共同維護飛行安全的環境。
航警局公布之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
刀類
如各種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美工刀、牛排刀、折疊刀、手術刀、瑞士刀等具有切割功能之器具等〔不含塑膠安全(圓頭)剪刀及圓頭之奶油餐刀〕。
尖銳物品類
如弓箭、大型魚鉤、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飛鏢、金屬毛線針、釘槍、醫療注射針頭等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
棍棒、工具及農具類
各種材質之棍棒、鋤頭、鎚子、斧頭、螺絲起子、金屬耙、錐子、鋸子、鑿子、冰鑿、鐵鍊、厚度超過0.五毫米之金屬尺、攝影(相)機腳架(管徑一公分以上、可伸縮且其收合後高度超過二十五公分以上者)及金屬游標卡尺等可做為敲擊、穿刺之器具。
▲為保障飛航安全,旅客在登機前更需仔細檢查個人行李。(圖/記者陳睿中攝)
槍械類
各種材質之玩具槍及經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許可運輸之槍砲、刀械、警棍、警銬、電擊器(棒)註2等。
運動用品類
如棒球棒、高爾夫球桿、曲棍球棍、板球球板、撞球桿、滑板、愛斯基摩划艇和獨木舟划槳、冰球球桿、釣魚竿、強力彈弓、觀賞用寶劍、雙節棍、謢身棒、冰(釘)鞋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
液狀、膠狀及噴霧物品類
搭乘國際線航班之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不得超過一百毫升,並須裝於一個不超過一公升(二十×二十公分)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鍊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夾鍊袋內時,塑膠夾鍊袋須可完全密封,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鍊袋,不符合前揭規定者,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須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應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於獲得同意後,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
其它類
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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