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靜文/紓壓瘋露營,卻讓山林鬼剃頭

▲露營,露營旅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全台瘋露營,但竟有230家位在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但危害水土保持,更有潛在的安全風險。(圖/Pixabay)

全台近幾年來刮起露營熱潮,近兩百萬人瘋露營,但國內逾1,700家露營(區)場地,依據交通部觀光局於107年9月28日所公布第3波露營場違法資訊,全國已知的1,989筆露營場資料中,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的露營場有719筆,約占36.15%;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的露營場僅181筆,占9.10%。觀光局表示,有968筆,約48.67%的露營場仍待清查。另依據今年3月31日公布的第二波名單,違法露營場中,有230家就位在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但危害水土保持,前往露營的消費者更有潛在的危險。

露營區的設置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理、建造申請、水土保持計畫申請核定及營業相關規定等,各有主管機關,因此形成多頭馬車互推責任的局面。目前並無專法可管,僅責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盤點後將露營(區)場地提報與交通部觀光局彙整,並盤整相關土地管理法規,輔導業者合法申請經營露營場。

但未施作水土保持設施,非法開發山坡地保育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作為露營場使用,就是犯罪行為。

行為人破壞表土的開挖整地行為,可能導致土石崩塌、水土流失,依據《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還可以依法沒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

另外,依照同法第4條、第9條之規定,公、私有土地及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都是該法所稱水土保持義務人,所以非法開發露營地的土地所有人、經營者、使用人,乃至於仲介土地、從事開挖整地工程的工人,只要知情並參與非法開發的行為,都可能觸法。如果因此導致土石崩落,令露營的消費者或無辜的第三人受傷,更要負擔加重處罰的刑責。

107年5月間,法務部調查局為查緝全國違法經營露營區等情況,出動17個外勤處站及近兩百名調查人員,同步於北、中、南、東等對違法經營露營區、非法占用國有或國家公園土地、濫墾山坡地及破壞水土保持等案件展開調查,搜索業者營業處所8處,並約談犯罪嫌疑人71人到案。

為解決目前的亂象,政府除了輔導合法業者,查緝違法業者的動作也硬起來了。想經營露營場賺一筆的業者不可心存僥倖,而想遠離塵囂到山林裡放鬆身心的消費者,為了自身安全,也為了國土保育,選擇露營場地前也要先做功課調查,以免置自己於險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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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靜文,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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