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懷玉/台北報導
近年來郵輪旅遊市場快速成長,但天候或意外事件導致航程變更,引發民怨及糾紛也不在少數,對此,消保處今(16日)宣布,即起規定旅行業者需將「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內容,均視為契約的一部分」等三大變革,新法待交通部觀光局公告後,預計明年1月中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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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處指出,明定「郵輪旅遊」係指海上郵輪及河輪,且是由旅行業安排下列行程之一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從消費申訴系統中查詢,發現關於郵輪旅遊申訴案件,有旅客對於「嬰幼兒旅客之參團資格規定」、「旅程中之簽證規定」、「於郵輪上發生意外受傷時之處理機制與其費用分擔」或「領隊之派遣」等相關資訊,主張有不清楚的地方,消保處即針對糾紛進行處理。
對此,消保處明文規定旅行業者對於「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應指派領隊」、「旅遊開始後,因旅行業之故,致旅客因簽證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旅程,旅行業應負責」等三大事項,旅行業應如實提供與履行,新法預計明年1月中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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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輪旅遊新規範」重點還包含,需清楚註明單純郵輪國外旅遊行程等四種差異;解約條款在郵輪旅遊部分的計算,按郵輪公司解約退款規定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部分,則按通知到達日距旅遊開始日之間距為賠償之計算;旅行業者也應載明嬰幼兒旅客的參團資格與收費。
待明年1月中旬待交通部觀光局公告實施後,業者的旅遊契約若與「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符的話,主管機關將得依消保法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以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不改正者,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以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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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表示,本規範係於郵輪團體旅遊中,對於契約雙方消費者與旅行業間建構一套新準則,此外,由於郵輪旅遊具有「郵輪本身就是旅遊地點」、「船長指揮權之尊重」與「郵輪公司之訂位、艙房及旅客身分之變更、或解約之退費等,有異於一般團體旅遊」之特殊性,提醒民眾在決定參加郵輪旅遊前,務必先請旅行業提供完整資訊,並投保旅遊不便險,清楚了解相關訊息後,再決定是否參團。